闽南理工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草案)

作者: 时间:2018-09-3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在实施过程中更具可操作性,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校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是为解决贫困学生经济困难而设立的岗位,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校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管理。学生工作处资管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岗位的规划、组织、协调、审定工作,各用工单位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下,负责岗位的申报、招聘、录用、考评、报账等工作。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或校外单位、个人聘用学生在校内兼职的,必须征得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同意并备案。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中心全面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具体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咨询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协调学校的学生处、计财处、后勤、团委等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合校计财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第七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日常服务工作。同时,充分发挥学生会等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八条 校内勤工俭学岗位的设置

(一) 校内岗位设立类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持续工作时间在一个学期以上的,且有相对固定工作时间的岗位称为固定岗位固定岗位主要由校内各学院、机关各部门以其他各单位提供;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非持续性工作岗位称为临时岗位。

(二) 岗位设立性质:学校各部门、各学院要为学生勤工助学创造必要条件,应根据学生的需要,考虑学生实际工作能力。凡校内需要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岗位设置主要以学生事务助理、安全保卫助理、绿化环卫助理、日常行政工作助理、图书馆、档案管理助理、党团活动室管理员和学生宿舍管理员助理等为主。

(三) 岗位设立要求:用工单位设立的岗位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四) 岗位的申报时间:用工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在每年6月份或12月份,向校学生资助理中心提交下一学年岗位设置申请计划,填写《闽南理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附件1),经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设立,原则上各单位日常行政工作助理的设置数量不超过本单位在编在岗人数的50%

(五)岗位时长要求:各单位设置的校内岗位数量既要尽量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九条 勤工俭学岗位的设置

(一)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

(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严格审查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重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人身安全,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招聘与录用
  第十条 为了体现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将用工单位的招聘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情况通过校园网、校广播台、海报等渠道发布,便于学生选择报名。
  第十一条 申请上岗的同学必须是品质好、敬业精神强、学有余力的贫困学生。用工单位在录用时应根据用工需要、学生个人自愿、贫困生优先的原则录用。对学习成绩差的同学一般不安排固定岗位,凡是期末考试补考超过两门者将取消本学年勤工俭学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上岗的同学须持本人学生证向所在学院填写《闽南理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情况登记表》(附件2经本学院辅导员同意后方可到用工单位报名参加面试。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单位根据学生的报名情况,组织面试、考核,聘请表现良好、学有余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并签署意见,报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各学院党组织负责人应积极协助、支持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和用工单位的招聘工作,把好推荐关,确保特别困难、急需资助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贫困生优先上岗。

 

 岗位管理


  第十四条 各岗位采取年度与学期相结合聘任、审核的原则,用工期间,如无重大失职行为,中途不解聘,用工期满后自行解除聘任。如需续聘的,须办理续聘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岗位需要变动,须经用工单位与助学管理办公室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第十六条 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若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应有领导专门负责,并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同志指导。
  第十八条 每年9月份,各学院将变动后的贫困学生名单上报助学管理办公室,作为新学年全校固定岗位录用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要区别于学生干部、青年志愿者。相关单位在岗位设置时,不能将岗位设置为既能享受学生干部待遇,又能获得劳动报酬的岗位。此外,不能将从事公益服务的青年志愿者活动设置为勤工助学岗位。
  

 劳酬审核与发放


  第二十 固定岗位劳酬标准每小时不少于12元,具体由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岗位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性质确定,用工单位根据劳酬标准制定岗位劳酬明细表,报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二十 由用工单位出资的岗位,其劳酬标准及出资比例由用工单位与学生资助管理宗信协商后确定。
  第二十 为了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
  第二十 岗位劳酬每月发放一次,各用工单位根据审定的岗位劳酬标准和学生劳动考勤情况,填写由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统一格式的报帐单,经用工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签字盖章,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第二十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酬金核定表报财务处会审。
  第二十 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用工单位在填写报帐单时,应按用工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发现虚报、假报、克扣及其他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章附则


  第二十 校内其他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可依照本办法相应的管理条例实施。
  第二十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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