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2019年度在校学生个人缴费部分补收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11-15 点击数:

在泉各高等院校: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86号文)规定,高校参保缴费期限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0日,为确保参保缴费工作如期开展,我中心于2018年7月18日出台《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8-2019年度在泉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泉医管〔2018〕42号),并已通知各高校开展缴费工作。2018年9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出台《泉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18]123号),根据该通知精神,2019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220元/人,大学生参保人员需在原个人缴费标准(180元)基础上补收40元差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的缴费标准
  1、在校老生: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220元/人,在原缴费180元/人的基础上,均应补缴新标准规定后的差额40元/人。
  2、2018年度新生:个人缴费标准为280元/人,原2018年9月-12月份四个月医保费60元保持不变,只需补缴2019年新标准规定后的差额40元/人。
  二、2018年11月30日易班平台缴费工作截止后,易班平台将所有已缴2019年度费用的大学生名单整理汇总至市医管中心,由市医管中心审核后将已缴费名单发布至各高校。
  三、请各高校根据已缴费名单组织和落实好本校大学生的差额补缴工作,并将已补缴的人员名单于2018年12月20日之前汇总至市医管中心,同时将补缴款项汇入泉州市医疗保险基金专户(户名: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泉州市分行营业部,账号:1408010229022171684)
为及时完成缴费工作,避免影响我市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请各院校克服困难,给予充分理解,积极配合,做好解释工作,按时完成此次差额补收工作。

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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