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闽南理工学院关于国家励志 奖学金的申请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7-10-12 点击数: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和造就高素质合格人才,更好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根据《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通过我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在籍在校学生。

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文明礼貌,爱护公物,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合格;

5.学年综合评定成绩在75分以上;

6.家庭生活困难,生活俭朴,无不正当消费;

7.低保家庭子女优先资助;

8.在同一学年内学生不得同时申请和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申请与评审办法

1.每年9月份,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预算、名额,结合我校学生人数差额分配到各二级学院。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使学生深刻认识国家设置励志奖学金重要意义,端正申请态度。

2.在对学生深入宣传教育的基础上,于9月20日前由学生根据本人实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学生本人申请材料、学习成绩明细表、综合测评排名表等材料。

3.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学院院长、党组织副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和辅导员组成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并于9月30日前,进行评审,并将通过评审的候选人材料报学生处。

4.学院校成立由校领导、学生处领导、各二级学院党组织副书记组成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于10月10日前,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候选人进行评审。

5.10月15日前由校党政办公会对校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其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报省教育厅。

6.学校在收到国家励志奖学金款额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到放给学生。

四、组织领导与监督

1.成立校、院两级国家励志奖学金领导小组。

2.通过“校长信箱”等渠道,收集评审信息,广泛听取学生意见。

3.接受上级检查和广大师生监督。

4.建立国家励志奖学金档案,以备检查。

五、附则

1.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学生处。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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