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闽南理工学院关于国家助学金 的申请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7-10-12 点击数: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为更好地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激励我校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通过我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在籍在校学生。

二、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文明礼貌,爱护公物,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合格;

5.学年综合评定成绩在70分以上;

6.家庭生活困难,生活俭朴,无不正当消费;

7.低保家庭子女优先资助;

三、申请与评审办法

1.各二级学院在对家庭生活困难学生日常生活了解的基础上,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集中调查了解本学院家庭困难学生情况,并进行摸底排查。

2.在对学生深入宣传、教育的基础上,于9月20日前由学生根据本人的具体实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学生本人申请材料、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材料。

3.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国家助学金资格,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4.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国家助学金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经学校审定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组织领导与监督

1.成立校、院两级国家助学金领导小组分别负责各自的评审工作。

2.通过“校长信箱”等渠道,收集评审信息,广泛听取学生意见。

3.接受上级检查和广大师生监督。

4.建立国家助学金档案。

五、附则

1.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学生处。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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