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闽南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7-10-1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切实保证资助工作公正、合理和规范,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具有我校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请认定。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两类。

第五条 学生本人或学院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院所在地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七)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七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人数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5%,一般困难学生人数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15%。

第八条 申请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高档笔记本电脑的;

(三)购买ipod、ipad、数码相机等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长期抽烟、经常饮酒的;

(五)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六)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一般同学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七)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八)违反校规校纪受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的;

(九)因个人不努力在一年内有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十)由于建房购房、结婚、做生意等原因欠下巨债者;

(十一)有其他高档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学院院长、党组织副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和辅导员组成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各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各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每年9月份启动,每学年进行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

学生本人向班级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

(二)填写表格。

申请人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高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表》,调查表须有学生本人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

(三)资格审查。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表》,对照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填写《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民主评议表》,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各二级学院审核。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公示和异议。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六)公示和审批。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第四章 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审批后的结果正式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档案。

第十二条 档案调整

(一)档案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情况。档案调整主要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已经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应撤销其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即撤档。对未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符合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条件的情况,应增补为相应档次的经济困难学生。

(二)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对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由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确定,记录在案,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纪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学生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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